(2015)黄民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薛崇朋与被告岳美秀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79号原告薛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岳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方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