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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商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20-08-10

案件名称

宿迁市锦正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固丰管桩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锦正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固丰管桩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商初字第950号原告宿迁市锦正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迁经济开发区义乌国际商贸城H5-1012。法定代表人陈雪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满意。被告江苏固丰管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轩辕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朱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锦正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固丰管桩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迁市锦正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宿迁市锦正焊接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锦正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宿迁市锦正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严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春晖第页/共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