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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廖枚玲与郭财禄、廖树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枚玲,郭财禄,廖树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089号原告廖枚玲,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郭财禄,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廖树如,女,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枚玲诉被告郭财禄、廖树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枚玲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枚玲以欲与被告郭财禄、廖树如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枚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为590元,由原告廖枚玲负担。审判员 陈    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重苑(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