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许民终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遵守因与被上诉人刘素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遵守,刘素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许民终字第18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遵守,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素伟,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涛,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郭遵守因与被上诉人刘素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鄢陵县人民法院(2014)鄢民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郭遵守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依法交纳本案上诉费用,且没有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申请及相关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信宏敏审 判 员 岳利花助理审判员 彭志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权家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