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和民二初字第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定桂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定桂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民二初字第00931号原告: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远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茂林,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定桂,男,汉族,1963年5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定桂挂靠经营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按期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原告未按期预交诉讼费的行为表明其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