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民终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顾双双、顾益益与郑邦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邦登,顾双双,顾益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邦登。委托代理人:戴家华,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永乐,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顾双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顾益益。上诉人郑邦登为与被上诉人顾双双、顾益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4)温乐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2月1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邦登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981元,依法减半收取8990.5元,由上诉人郑邦登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永利审 判 员 郑文平审 判 员 蔡蓓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黛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