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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恢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武平县运输管理所与胡永发交通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平县运输管理所,胡永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恢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武平县运输管理所,所在地武平县平川镇东大街交通大厦。法定代表人肖立仁。被执行人胡永发,男,汉族,驾驶员,住长汀县。申请执行人武平县运输管理所与被执行人胡永发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2007)武执审字第9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武执审字第9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永雄审判员 林德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