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埇民一初字第07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韩暖与高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暖,高志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埇民一初字第07643号原告:韩暖,女,汉族,现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被告:高志良,男,汉族,住江苏省丰县,现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暖与被告高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暖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暖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韩暖承担。审 判 长 赵德忠审 判 员 杨继乾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议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