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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执字第2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杜京春等与李永春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京春,马振滨,张爱荣,马文君,李永春,李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2519号申请执行人杜京春,女,生于1929年9月2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马振滨,男,生于1953年3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张爱荣,女,生于1954年1月1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马文君,男,生于1929年9月2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法定代理人马永刚(系马文君之父),男,生于1980年2月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永春,男,生于1982年4月1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圣井街道办事处杜家庄村。被执行人李贞,女,生于1981年11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圣井街道办事处杜家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京春、马振滨、张爱荣、马文君与被执行人李永春、李贞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永春名下的4538.83元存款并过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暂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章民初字第3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杨立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秀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