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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二初字第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汤亮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二初字第0069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无业,户籍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201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2年10月1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20日被抓获,同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开检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月1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日晚,被告人汤某至位于无锡市新区硕放街道振发六路13号的无锡新区华韦制衣厂(其原工作单位)宿舍三楼,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法,进入被害人霍某的宿舍,窃得人民币1700元,身份证1张及“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OPPO”牌手机1部,物品合���价值人民币2500元。后被告人汤某又采用推门的手法,进入被害人蓝某的宿舍,窃得黄金戒指1枚、黄金项链1条、黄金锁1个(因实物灭失,无法核实成分质量,不予价格鉴证)。2014年12月20日,被告人汤某在江苏省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到被害人霍某身份证1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被害人霍某、蓝某的报案、陈���笔录,被害人霍某的辨认笔录,证人刘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汤某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及照片,无锡市价格认证中心锡价涉(2014)353号价格鉴证结论书,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江苏省江宁监狱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抓获经过和羁押证明,被告人汤某的身份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汤某当庭亦对上述事实作有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汤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虽没有自动投案,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对本案涉案赃款赃物进行追缴后分别返还被害人,追缴不能的,责令被告人汤某退赔被害人霍瑶人民币四千二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惠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效庆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