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锦执字第004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常州纪文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纪文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亿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锦执字第00402-1号申请执行人常州纪文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丽华二村第二小学北侧。法定代表人纪正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建正,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树英,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亿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袁家桥村。法定代表人沈志成,该公司总经理。常州纪文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亿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张锦商初字第001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常州纪文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同意江苏亿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债权转让款231425.31元。二、案件受理费4772元减半收取2386元,由江苏亿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2014年10月10日前给付常州纪文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三、如江苏亿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不按约给付上述款项,则应给付常州纪文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自2014年6月1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以231425.31元计算的利息,常州纪文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就江苏亿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给付的上述款项和应承担的利息一并申请法院执行。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因江苏亿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常州纪文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以下事实:本院已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江苏亿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其及时申报债权。上述事实,有本院关于江苏亿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公司破产重整的通告、谈话笔录等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受理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为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锦商初字第00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