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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6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初字第06968号原告:杨某甲。委托代理人:马鹏飞,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委托代理人:林东阳,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甲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一子杨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难以共同生活,常为琐事争吵,且被告对家庭与孩子不闻不问。由于双方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现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杨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同意离婚,婚生子杨某乙应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另应妥善解决被告应分得80平方米住房、20平方米商铺及30万元的现金等问题,并将拆迁征地安置给孩子的安置房、征地款、补偿款、过渡费和过节费由被告监管使用。经审查,原告杨某甲与被告白某××××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杨某乙。现婚生子杨某乙与原告共同居住生活。2009年1月6日被告白某因婚迁将其户籍由榆林地区清涧县迁至西安市雁塔区北沈家桥XXX号。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关于拆迁安置相关事宜涉及原告及原告父母等家庭成员的相关权益。本院认为,被告白某庭审中同意离婚,表示原、被告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婚生子杨某乙一直随原告杨某甲生活,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出发,婚生子杨某乙应判由原告杨某甲抚养,结合被告白某的实际收入,被告白某每月应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主张的安置房、征地款、补偿款、过渡费和过节费等请求涉及第三人利益,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被告可另案主张。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杨某甲与被告白某离婚。二、婚生子杨某乙由原告杨某甲抚养,被告白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