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申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于百礼与赵冬梅、王静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于百礼,赵冬梅,王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百礼。委托代理人:孟繁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冬梅。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静(于百礼妻子、赵冬梅母亲,于2014年10月29日死亡)。再审申请人于百礼因与被申请人赵冬梅、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大民一终字第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于百礼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赵冬梅与王静之间的借据均是伪造的,赵冬梅没有出借款项的经济来源,于百礼经济状况良好,无需对外借款。于百礼要求对借据书写时间进行鉴定。于百礼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本院认为:对于本案赵冬梅提供的五份欠条等借款凭证,王静认可其真实性,于百礼无法提供相反证据否定其真实性,二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判令于百礼、王静共同偿还赵冬梅借款942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于百礼提出借款事实虚假的再审理由,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于百礼在一、二审未提出鉴定欠条等形成时间的书面申请,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本院对其该项申请不予准许。综上,于百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百礼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欢代理审判员  金秀丽代理审判员  李淑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梦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