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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王新月与何艳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何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786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1月13日出生,蒙古族,居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何某某,男,1989年6月5日出生,蒙古族,居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XX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XX承担。审判员  聂文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