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关于孙常有与孙国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常有,孙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孙常有。被执行人孙国明。关于孙常有与孙国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围民初字第308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孙常有名下的冀HN59**号货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4)围民初字第3088号民事裁定书对登记在孙常有名下的冀HN59**号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李玉轩审判员 赵云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岩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