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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关于孙常有与孙国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常有,孙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孙常有。被执行人孙国明。关于孙常有与孙国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围民初字第308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孙常有名下的冀HN59**号货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4)围民初字第3088号民事裁定书对登记在孙常有名下的冀HN59**号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李玉轩审判员  赵云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岩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