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民少终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南某某与杨某某财产损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某某,田某某,杨某乙,冯某乙,渭南市临渭区远征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少终字第000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甲,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系死者冯某甲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乙,系死者冯某甲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乙,系死者冯某甲之子。法定代理人杨某乙,系冯某乙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市临渭区远征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某某,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某某因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不服临渭区人民法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264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原告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五被告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其中涉及多种法律关系,每种法律关系对应不同的被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亦不相同,并不能在同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中一并审理。审理中,本院告知原告明确其所主张的法律关系,被原告拒绝。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南某某的起诉。上诉人南某某的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1、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2、原审认为,本案涉及多种法律关系,每种法律关系对应不同被告,不能在同一民事纠纷案件中一并审理。至于本案究竟系何种法律关系,法院应在审理后依法确定,不应将确定法律关系和案由推给当事人。原审法院并未向上诉人释明该案如何起诉,致上诉人客观存在的损失事实不顾,裁定驳回起诉,有违规定,请二审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以审理后确定案由为准。本院认为,上诉人南某某在原审起诉时,有明确的被告和诉讼请求,符合案件受理的法律规定,原审驳回上诉人南某某的起诉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应依法进入实体审理。关于上诉人南某某诉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应以依法审定的法律关系确定本案案由,如确定的案由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有矛盾,需要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向当事人释明可变更诉讼请求,否则,可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2641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连 玲审 判 员 冉旭峰代理审判员 加 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