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监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南昌市青苑书店与李永慧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昌市青苑书店,李永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监字第01号一审原告南昌市青苑书店。法定代表人万国英,该店店主。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湖畔豪庭。一审被告李永慧,系抚州席殊书屋业主。一审原告南昌市青苑书店与一审被告李永慧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临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周建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