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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惠与被告李志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98号原告:王某,女,无固定职业。被告:李某,男,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38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 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燕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