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法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某,男。法库县人民检察院以法检诉字刑诉(2015)第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扬、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法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段某某在自家(法库县法库镇某某小区4号楼2单元301室)三次容留卞某某(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每次吸食甲基苯丙胺0.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户籍信息等,证人卞某某证言,被告人马某的供述与辩解,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占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