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执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郑杰与魏庆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杰,魏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文执民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郑杰。被执行人魏庆荣,文××县公安局干警。申请执行人郑杰与被执行人魏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温文商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被执行人魏庆荣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郑杰借款本金55.8万元及利息,并负��案件受理费4690元。权利人郑杰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庆荣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的工资账户(账号:6228480338284850371)以及在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成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账号:14×××80)已被另案冻结。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魏庆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之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随时请求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文执民字第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世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