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史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史学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287号原告杨某。被告史学成。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史某扶养费纠纷一案,被告史某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并提交了相关证明,证明其于2013年9月起至今,一直居住在南京市浦口区江岸水城小区XX栋XXX室,故本院无管辖权。审理中原告也表示同意本案移送至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员 张 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戴明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