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西催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浙江大地岩土勘察有限责任公司、徐解良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大地岩土勘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西催字第38号申请人:浙江大地岩土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法定代表人:徐解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慧蓉,系公司员工。申请人浙江大地岩土勘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0010004128209656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面金额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3年9月27日、到期日期2013年10月27日、申请人浙江大地岩土勘察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天台县福溪中学、持票人浙江大地岩土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古荡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大地岩土勘察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辽敏审 判 员 金秀娟审 判 员 邱建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孙怡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