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行字第13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李继锋与陈培锋、杨剑宏民间借贷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锋,陈培锋,杨剑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338-2号申请执行人李继锋,男,1965年5月7日,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培锋,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杨剑宏,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继锋与被执行人陈培锋、杨剑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9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陈培峰、杨剑宏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陈培峰、杨剑宏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8月2日起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执行费人民币29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屇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培峰、杨剑宏有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但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的行踪。针对申请执行人的举证,本院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培峰有址在南安市某乡片区一期改造工程时代新城2号楼1901、1902、2008室房产可供执行。2014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李继锋与杨剑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剑宏已向申请执行人李继锋支付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向本院表示对被执行人杨剑宏部分已执行完毕,不在向被执行人杨剑宏追偿。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培峰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7日在本院(2014)南执行字第1048号案中作出裁定,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陈培峰相应价值的财产,于2014年9月9日到南安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被执行人陈培峰所有的址在南安市某乡片区一期改造工程时代新城2号楼1901、1902、2008室房产的查封手续。因被执行人陈培峰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将被执行人陈培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但是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陈培峰的财产在本院另案处理中,待以后处理在参与分配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