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5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菊金与杨秋林、张艳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菊金,杨秋林,张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552-1号申请执行人陈菊金,女,196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杨秋林,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张艳华,女,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龙新民初字第64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杨秋林、张艳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秋林、张艳华应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杨秋林、张艳华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于执行人杨秋林、张艳华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杨秋林、张艳华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廖 冰审判员 王 振 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逸聪(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