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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袁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059号原告:袁某,女,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夏永久,利辛县西潘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敏杰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人民陪审员  刘建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管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