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袁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059号原告:袁某,女,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夏永久,利辛县西潘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敏杰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人民陪审员 刘建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管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