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与邓其森、邓桂洪、邓万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冻结]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邓其森,邓桂洪,邓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住所地高要市南岸镇南兴二路46号。被执行人邓其森,男,汉族,住高要市新桥镇。被执行人邓桂洪,男,汉族,住高要市南岸。被执行人邓万江,男,汉族,住高要市南岸。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支行与被执行人邓其森、邓桂洪、邓万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要法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清偿欠款41879.51元及逾期利息给申请执行人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邓万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407.51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义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苑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