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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桑民一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幸小凤诉刘建军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幸小凤,刘建军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桑民一初字第99号原告幸小凤,女,1978年12月8日出生,苗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子康,湖南源阳律师服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军,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幸小凤诉被告刘建军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幸小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幸小凤负担。审判员  候永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