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赵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来刑初字第0003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告人赵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来安县看守所。来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来检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大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于2014年8月至9月底,为赌博网站“申博”做网站代理,在来安县汊河镇境内发放“申博”赌博网站的赌博账号和密码供胡某、刘某、李某甲、谢某等人参赌并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并与参赌人员约定码量的分成比例,参赌人员拿码量的七成,赵某拿码量的三成。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李某甲、谢某、李某乙、刘某、杨某的证言、来安县公安局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来安县公安局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下线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赵某涉赌资金2408300元,仅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本院不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条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正武审 判 员 王 红人民陪审员 张荣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青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条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