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杨某申请执行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被执行人陈某,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申请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涡民一初字第0161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陈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涡阳支行的工资款(账∕卡号:XXXXXXXXXXXXXXXXXX)每月1000元,总计提取总额为人民币30870元。二、解除对原告所提供担保人杨光跃所有的牌号为皖SXXX**的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明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