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洮万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房晓燕与周国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晓燕,周国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万民初字第47号原告:房晓燕,女,1969年生,汉族,个体,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周国义,男,1974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房晓燕诉被告周国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私下解决,故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开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