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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佳俊,上海千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某,男。原告高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佳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被告在外赌博欠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要求离婚。被告丁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在处理夫妻关系上发生矛盾,原告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经庭审审核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虽发生矛盾,但原告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尚不充分。原、被告应正确处理夫妻关系,珍惜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相互关心、相互信任,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原告高某某要求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原告高某某要求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 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艳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