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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关忠元、崔兆柏与崔兆柏、王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忠元,崔兆柏,王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84号原告关忠元,教师。被告崔兆柏,农民。被告王辉,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忠元与被告崔兆柏、王辉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关忠元于2015年2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忠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元,由原告关忠元负担(原告关忠元已缴纳)。审判员  辛耀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