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关忠元、崔兆柏与崔兆柏、王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忠元,崔兆柏,王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84号原告关忠元,教师。被告崔兆柏,农民。被告王辉,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忠元与被告崔兆柏、王辉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关忠元于2015年2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忠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元,由原告关忠元负担(原告关忠元已缴纳)。审判员 辛耀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