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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樊金霞与李宏伟信用社冻结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金霞,李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28-1号申请人樊金霞,女,1979年1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宏伟,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博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宏伟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宏伟在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众信用社的存款1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