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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颜健康与叶全华、唐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健康,叶全华,唐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305号原告颜健康。被告叶全华。被告唐彩华。委托代理人叶全华。原告颜健康诉被告叶全华、唐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健康、被告叶全华(被告唐彩华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健康诉称:2003年4月,原告因为了解到被告家庭由于做生意而卖掉了自己的农村住宅房,当时被告一没工作,二没经济来源,原告出于善意出借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万元给被告,让被告续回以10万元出卖二年的永丰仓吉一村XXX号房屋。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上述借款,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8万元;并判令两被告以借款8万元为基数,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03年6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利息。被告叶全华、唐彩华辩称:对原告诉称的借款8万元无异议,但当时双方约定利息是按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因此不同意原告要求按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后,将楼上两间(约24平方米)房屋供原告使用。2009年时,两被告登记离婚,离婚时约定永丰仓吉一村XXX号房屋归唐彩华所有,所有债务由叶全华负责归还。因此,如果永丰仓吉一村XXX号房屋不拆迁,欠原告的借款由被告叶全华负责归还;如果永丰仓吉一村XXX号房屋拆迁,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经审理查明,1999年时,被告叶全华将永丰仓吉一村XXX号农村宅基地房屋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其叔叔。2003年4月时,被告叶全华有从其叔叔处续回房屋的意想,但又缺少资金,原告与被告叶全华协商后于2003年4月28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叶全华向原告借款8万元,用于收回现有叶全华叔叔居住的房屋;原告在被告收回的房屋楼上无偿居住二间。协议还约定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协议签订后,2003年4月28日至2003年7月18日分五次原告交付被告叶全华借款8万元。被告叶全华收回已出卖的永丰仓吉一村XXX号房屋,原告于2003年5月28日至2013年8月在该房屋楼上居住。另查明,原告叶全华与被告唐彩华原系夫妻,2009年2月5日双方在松江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离婚时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1、女儿叶美君(1993年1月24日生)随女方共同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止;2、位于松江区永丰街道仓吉一村XXX号宅基地房归女方和女儿叶美君共同所有;3、无共同债权,所有债务由男方负责归还,与女方无关;4、双方在婚姻存续期各事项均已处理完毕,双方无异议。离婚后,两被告仍共同居住在永丰仓吉一村XXX号房屋。以上事实,由协议书、借条、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叶全华向原告借款8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叶全华应当归还原告借款8万元。原告与被告叶全华签订的协议书中,双方对利息约定为“利息按银行同期”,现双方对该利息是按存款利率还是贷款利率计算存在不同意见,本院认为,民间借贷的利息一般是按贷款利率计算,故在被告叶全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约定按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的情况下,被告叶全华应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给原告。另外,原告与被告叶全华的民间借贷行为发生在两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借款用于收回已经出卖的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两被告离婚时约定所有债务由被告叶全华负责归还,但该约定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两被告应共同承担偿还原告借款和支付利息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全华、唐彩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颜健康借款人民币8万元;二、被告叶全华、唐彩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颜健康借款利息(按借款8万元为基数,自2003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8元、减半收取2,454元,由被告叶全华、唐彩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木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