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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段冶与被申请人李士霞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冶,李士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25号申请人段冶,女,1971年2月12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李士霞,女,1971年3月16日,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申请人段冶因与被申请人李士霞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工资及奖金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士霞的工资及奖金款人民币70000元,予以冻结(自2015年2月起,每月为被申请人留存生活费1000元,其余予以全部扣留,至额满时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泽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