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商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毕晓燕与秦浪、江苏朗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晓燕,秦浪,江苏朗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058-1号原告毕晓燕。委托代理人曾令超。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浪。被告江苏朗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文成东路(朗润花园12号楼)。法定代表人许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明,北京市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毕晓燕诉被告秦浪、江苏朗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静芳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晓燕及其委托代理人曾令超、被告江苏朗润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谢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毕晓燕诉称:2013年9月5日、2013年11月1日,被告秦浪、江苏朗润置业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分别向原告借款30万元、45万元,约定月息3分,借款期限为1年。后还款20万元,尚余55万元及利息未还。要求被告秦浪、江苏朗润置业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原告借款55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秦浪、江苏朗���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秦浪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泗洪县公安局已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侦查,故本案应一并移送泗洪县公安局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毕晓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退还原告毕晓燕。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700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汇款账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审判员 孙静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艳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