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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执行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郭永杭与刘文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杭,刘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行字第763号申请执行人郭永杭,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刘文胜,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永杭与被执行人刘文胜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文胜在银行没有存款,另被执行人刘文胜在交警、房产、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执行字第7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