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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民申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刘三兴、吴江市同里油脂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刘三兴,吴江市同里油脂有限公司,苏州一达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申字第0003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同心村。法定代表人陆勇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如荣。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三兴。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吴江市同里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上元街。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苏州一达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经济开发区五方路(友谊村)。再审申请人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伦公司)因与刘三兴、吴江市同里油脂有限公司、苏州一达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伦公司申请再审称:《借款合同》是黄德元拿华伦公司的印章为其贷款提供的担保,不是华伦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刘三兴在原审未提供华伦公司担保的《股东会决议》,该担保合同无效。请求予以再审。本院认为:在涉案《借款合同》中,华伦公司作为借款担保人,既加盖了公司的公章,也加盖了华伦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章。华伦公司提出其担保非真实意思表示,与事实不符;其提出合同无效的理由也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孟 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戎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