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大执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代保军与王继军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保军,王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1029号申请执行人代保军,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继军,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代保军申请执行王继军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王继军名下有位于大武口区***号房产一套(已查封),申请人保全王继军宁***号小型汽车一辆现无法查找,其名下无存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石大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288821元,执行费4232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