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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494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薛连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云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