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494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薛连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云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