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乍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浙江东一线业有限公司与浙江艾斯菲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东一线业有限公司,浙江艾斯菲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平乍商初字第50号原告:浙江东一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惠新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陆海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柏建明,该公司法务。被告:浙江艾斯菲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港区东西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陶照法。原告浙江东一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艾斯菲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5687.2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有涤纶缝纫线买卖业务关系。经双方对帐,被告确认结欠原告货款85687.2元。但上述款项,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艾斯菲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东一线业有限公司货款8568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42元、减半收取971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1991元,由被告浙江艾斯菲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应晓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伟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