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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罗漪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漪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69号罪犯罗漪涛,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福建华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6月19日被华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6日作出(2007)漳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9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3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6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14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于2007年7月30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莆刑执字第73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又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147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其刑期自2006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漪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2年8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达标分20.4分。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8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漪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其刑期自2006年3月15日起至2015年3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浪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