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匡平与王耿、王劲、汪凤琪、武汉人和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斯迪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友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德美达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华中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湖北康家建材装饰广场有限公司、武汉人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匡平,王耿,王劲,汪凤琪,武汉人和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斯迪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友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德美达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华中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湖北康家建材装饰广场有限公司,武汉人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133号申请人:匡平。被申请人:王耿。被申请人:王劲。被申请人:汪凤琪。被申请人:武汉人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耿。被申请人:武汉斯迪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五福路70号。法定代表人:杨旎。被申请人:武汉友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五福路70号院内。法定代表人:汪雪飞。被申请人:武汉德美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丹水池生产资料市场商5厅5-155号。法定代表人:肖凯。被申请人:武汉华中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创业大楼。法定代表人:王耿。被申请人:湖北康家建材装饰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31号(凯旋门广场B座21层)。法定代表人:陈勤。被申请人:武汉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市场交易5厅155号。法定代表人:汪凤琪。担保人:湖北国众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02号武汉市房地产交易大厦24层。法定代表人:宋生华。申请人匡平因与被申请人王耿、王劲、汪凤琪、武汉人和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斯迪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友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德美达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华中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湖北康家建材装饰广场有限公司、武汉人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十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十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9,0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湖北国众担保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匡平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耿、王劲、汪凤琪、武汉人和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斯迪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友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德美达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华中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湖北康家建材装饰广场有限公司、武汉人和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9,0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匡平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章 滢代理审判员 苏红周代理审判员 王 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