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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刑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刑二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因诈骗罪于2006年9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诈骗于2008年4月9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诈骗于2009年6月5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诈骗于2010年8月18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诈骗于2011年12月30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8月间,被告人郑某某通过网络发布房屋出租信息,将其租住到期、无权处置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某室的一间主卧室对外出租,分别与被害人岳某、吴某、秦某某、廖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等人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取定金、租金,骗得赃款共计15500元。其中骗取岳某1200元、吴某3000元、秦某某3200元、陈某某2700元、赵某某3600元、廖某某1800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退还被害人岳某700元、吴某300元、廖某某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书证虚假房屋租赁合同、收据、欠条、身份证复印件、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抓获材料、发破案经过,被害人岳某、吴某、秦某某、廖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夏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款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郑某某退还被害人岳某五百元、吴某二千七百元、秦某某三千二百元、陈某某二千七百元、赵某某三千二百元、廖某某一千六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王永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