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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勉民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宁水全与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澄合分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澄合分公司第五项目部、郭强、宁满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水全,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澄合分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澄合分公司第五项目部,郭强,宁满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勉民初字第00241号原告:宁水全,男。委托代理人:张超,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澄合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让顺。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澄合分公司第五项目部。负责人:徐景坤。被告:郭强,男。被告:宁满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水全与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澄合分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澄合分公司第五项目部、郭强、宁满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水全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水全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水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宁水全负担。审判员  孙春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