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邢运喜、陆小平与邢根法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运喜,陆小平,邢根法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71号申请人:邢运喜,男,汉族。申请人:陆小平,男,汉族。被申请人:邢根法,又名邢根发,男,汉族。申请人邢运喜、陆小平因与被申请人邢根法合伙协议纠纷,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XXXXX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邢根法在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应得的执行款XXXXX元停止支付,限其支付。二、对担保人邰小洧所有的皖LXXX**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行。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理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