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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原告江永县佳龙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龙劳务公司)与被告开平市方圆路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平路桥公司)、广州市泽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28号原告江永县佳龙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永县潇浦镇解放街。(与南正街交叉处)法定代表人谭加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车维,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开平市方圆路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翠山湖新区环翠西路9号1幢。法定代表人梁卫东,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甘明达,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宁新叶,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广州市泽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安路第一工业区自编9号F78A房。法定代表人梁卫东。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原告江永县佳龙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龙劳务公司)与被告开平市方圆路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平路桥公司)、广州市泽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开平路桥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佳龙劳务公司拖欠租赁挂篮的租金,开平路桥公司已向开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平市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其立案受理先于本案,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开平市人民法院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开平市人民法院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开平路桥公司以佳龙劳务公司拖欠租赁挂篮的租金为由向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起诉,开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先于本案。开平路桥公司与佳龙劳务公司签订的《挂篮租用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文号:法经(1994)307号)明确答复“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应将本案移送至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开平市方圆路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定杰审 判 员  莫海华人民陪审员  卢玉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贺少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