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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执行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伟彬与骆远波、许惠萍、骆伟彬、骆汉忠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彬,骆远波,许惠萍,骆伟彬,骆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行字第1501号申请执行人王伟彬,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骆远波,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许惠萍,女,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骆伟彬,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骆汉忠,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申请执行人王伟彬与被执行人骆远波、许惠萍、骆伟彬、骆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惠民初字第2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惠民初字第2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泽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