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等与张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郭某,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字第0028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农民。申请执行人:郭某,农民。被执行人:张某乙,农民。张某甲、郭某申请执行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依据(2013)凤民一初字第005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张某乙应给付张某甲、郭某赡养费3600元。本院在执行中,申请人张某甲、郭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依据协议履行2000元,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凤民一初字第00500号���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马世卫代理审判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 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