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新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陈忠英与秦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英,秦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新民初字第675号原告陈忠英。委托代理人何书林,盐城市亭湖区便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秦雨。原告陈忠英诉被告秦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忠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忠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英撤回对被告秦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400元,由原告陈忠英负担。审 判 长 朱明华审 判 员 邵海峰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斌 来自